关于对陕西众力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崔国强、李兰采纳出具警示函方法的决议
年,你公司经过定向发行股票征集资金3,015万元,其间515万元用于归还告贷,2,500万元用于“固体继电器产业化项目”建造。2023年3月,你公司将征集资金中278.76万元用处进行改变,由原用于项目建造改变为弥补流动资金。
经查,你公司在改变该部分征集资金用处后存在以下办理和发表不标准问题:一是未将征集资金在专户中会集办理和运用,而是转入公司一般户,与其他资金混用。2023年3月20日、3月21日,你公司分两笔将该278.76万元由征集资金专户转出至一般户。二是实际运用时将该弥补流动资金金钱改变为归还银行假贷,但未及时审议并发表。2023年3月21日,你公司将该278.76万元用于归还银行假贷。2024年5月,你公司弥补审议并发表了该征集资金用处改变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管方法》)第十二条和《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方法》)第五条的规则。依照《监管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董事长崔国强、首席财政官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兰对以上事项承当首要职责。依据《监管方法》第七十二条和《信披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崔国强、李兰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方法。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方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方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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