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董事股份实施减持计划进展暨减持完毕的公告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王崇璞先生保证向本企业来提供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崇璞先生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45,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7%);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牛余升先生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27,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0%);公司联席董事长、总经理方树鹏先生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7,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
近日,公司收到职工代表董事王崇璞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告知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王崇璞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保持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王崇璞不是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4、转股时间:2024 年4月23 日至2029 年10 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3号),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43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24,3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629,781.92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10月23日全部到账。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3日出具了永证验字(2023)第210025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24,3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 年11月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章鼓转债”,债券代码“12709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0月2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4月23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10月1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根据公司2024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章鼓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鉴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块钱(含税),不转增,不送股,因此“章鼓转债”的转股价格从10.35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5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5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章鼓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鉴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2024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块钱(含税),不转增,不送股,因此“章鼓转债”的转股价格从10.25元/股调整为10.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
2025年第三季度,章鼓转债因转股减少870张,转股数量为8,564股。截至2025年9月30日,章鼓转债剩余可转债数量为2,425,183张,剩余可转债金额为242,518,300元。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投资者如需了解章鼓转债的其他相关联的内容,请查阅于2023年10月1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投资者专线进行咨询。
(一)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二)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章鼓转债”股本结构表。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章鼓转债”将于2025年10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章鼓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50元(含税);
5、“章鼓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5%、第二年为0.45%、第三年为0.90%、第四年为1.7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2.80%;
6、“章鼓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6日,凡在2025年10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年10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章鼓转债,债券代码:127093),根据《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章鼓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5年10月17日支付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10月17日至2029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4月23日至2029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25%、第二年为0.45%、第三年为0.90%、第四年为1.7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2.80%。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章鼓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票面利率为0.45%,每10张“章鼓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章鼓转债”的个人投资商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6元;
(二)对于持有“章鼓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50元;
(三)对于持有“章鼓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4.5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10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章鼓转债”持有人。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章鼓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