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印发
7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文件提出,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文件还提及,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巩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强日常调度和工作帮扶,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组织评估监测。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快速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有序推进铸造、玻璃、垃圾焚烧发电、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推动完成一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标改造。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铁路办、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港口集团、省铁路集团,各设区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制定本计划。
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一)强化重点工作会商调度。定期会商调度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任务进展,及时提醒进度落后的地区。无锡、徐州、常州、扬州、镇江等市制定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力降低夏秋季臭氧污染影响、减少超标天数。
(二)持续实施重点区域帮扶。组织并且开展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帮扶,帮助相关地区查问题、压责任、提能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
(四)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梳理淘汰类产能、装备清单,加快推进淘汰类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装备。
(五)推动园区、产业集群绿色化改造。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全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5%以上。充分的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
(七)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巩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强日常调度和工作帮扶,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组织评估监测。
(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快速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有序推进铸造、玻璃、垃圾焚烧发电、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推动完成一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标改造。
(九)持续优化重点行业排放水平。以绩效分级、差别化管理为抓手,培育一批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升。持续开展友好减排,强化激励引导,充分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十)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依法依规严控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
(十一)强化VOCs综合治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储罐更换使用低泄漏呼吸阀。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推进重点园区建立“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力争比2021年下降20%。
(十二)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巩固提升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成效。上半年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十三)快速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监管调度,巩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成效,推进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四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推进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十四)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依法依规快速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淘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五)积极地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发展。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快速推进混凝土搅拌站、市政工地等领域新能源重卡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替代。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十六)推动清洁运输比例提升。持续提升铁路和水路货运量,2025年水路、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2%和10%左右,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内河集装箱运量比2020年翻一番。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沿江、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80%,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
(十七)加强柴油货车及用车单位监管。推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门禁系统建设。推进各设区市强化柴油货车在线监控、门禁监管。
(十八)加强移动源全链条监督检查。落实新生产车辆全面达标排放要求,按规定对本地新生产、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发动机的企业组织检查。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和遥感监测,基本消除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以用车大户、物流园区等为重点,运用监管平台数据资源,推动有一定的问题的车辆做维修整改。
(十九)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各设区市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部门联动,严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作弊行为,依法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十)持续推进“清洁城市行动”。强化施工场地扬尘治理,推动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推广装配式施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全电工地”。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推动各设区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3%以上,县城达90%以上。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鼓励各个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合理的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推动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
(二十二)依规科学有序推进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推进各地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具体管理措施,加强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和巡查力度,推动禁放区内禁得住、禁放区外有序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禁放。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储运、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十三)深化“两治一提升”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因地制宜推进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治理,着力解决群众“房前屋后”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开展露天烧烤和夜市排放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千件万户”典型噪声投诉案件调度,推动解决噪声投诉重点问题。
(二十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加强涉气企业产污、治污设备用电等多参数联网监控,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要求。
(二十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地推进长三角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区域协同监管、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二十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2025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工作,严控三氟甲烷排放。
(二十七)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质量,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城市及各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评价,并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各设区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推动各地依规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视测定监控水平。各设区市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管,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及时、完整传输。
(二十九)规范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打击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强化标准规范引领,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配套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和精细化治理方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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